2007年4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共有中的个人权益保障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部 张学辉

  《物权法》专设一章用了13个条文,对共有作了详细规定,从共有的管理、处分、分割等共有权行使诸方面作了较为完备而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共有的主体和客体均丰富了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突破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只有“公民、法人”可成为共有主体。使用“单位”的表述,使自然人以外的共有主体除了法人以外,还包括合伙企业、非法人团体、其他组织等等,这样表述更加科学严谨。
  《民法通则》规定,共有的客体仅为财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用益物权以及财产抵押质押等方面也出现了共有关系。所以《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可以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将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纳入共有范畴。

  明确对共有物的管理、处分和重大修缮
  在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争夺管理权或推卸管理责任的情况并不鲜见。《物权法》规定,应优先考虑按照共有人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由各共有人共同管理。
  对处分和重大修缮权的行使,《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夫妻、家庭等共有关系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合伙等按份共有关系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上,规定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予以处分或作重大修缮,充分体现公平的法律原则。

  请求分割的三种情形和分割的三种形式
  《物权法》规定了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共有用益物权的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是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不需要任何理由,其他共有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者非法阻止共有人行使共有分割权。
  第二,尽管共有人已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但只要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不论是按份共有人还是共同共有人,均可以请求分割。“重大理由”一般可理解为自然灾害、重病、贫困等。
  第三,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必须是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有人才可以请求分割。如夫妻离婚了应该理解为共有的基础丧失,除有明确约定以外,共有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物权法》规定:可协商的按协商的结果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只要该财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而减损财产价值的,就应当分割实物,比如共同经营的油料、谷物等;第三,财产难以分割或虽可分割但会减损财产价值时,采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将价款予以分割,比如共同购置大型农机、营运汽车等。

  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内外有别
  共有人一般都愿意使共有财产发挥最高效益,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物权法》也有较完整的规定。
  在对外关系上,除非法律另有不同规定,一般而言共有人的债权债务都是连带的,如果共有人有特别的约定且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在内部关系上,除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的按份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的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是负连带责任的,在偿还债务时会出现某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偿还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分额的情况,因此法律规定,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